宋朝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?

(一)户籍制度

宋朝初期,租佃制经济关系广泛地发展起来。租佃制是一种以契约为纽带的经济关系,佃农租种地主的土地,地主则向佃农收取定额租或分成租。宋建立以后,在户籍管理上改变了隋唐以来部曲“随主之属贯、又别无户籍”的状况,将全国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,将佃编人客户,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,不再是地主的私属。编户分为“乡村户”与“坊廊户”,乡村分五等主户。主户有等弟之分,客户无等弟之别。户等确定后即成为国家赋役大小的依据。因此宋朝以“五等了产簿”登录户等丁口,即所谓版籍,每三年修定一次,以反映户等的升降情况。主户在法律上对国家承担各种赋役,因而是政府控制的重点对象。

宋代的丁不分主客,均为赋役的对象。成丁的年龄为二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男子,各户男丁都在政府掌握的“丁账”上记录。为了防止通过“别籍异财”降低户等,以减轻对国家承担的赋役,宋朝采取抑制析产分居的政策,并以法律强制执行。凡欲析户之家必须向官府申请,并履行一定的程序,才算合法。

由于户口是国家赋役的基础,因此宋朝把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州县官吏政绩的标准之一。一些官吏趁机在版籍中增加虚户,求得升赏,以致出现了户多了少的问题。

(二)典卖制度

有关土地的典卖,在唐时只是偶而出现。然而至宋朝,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,而且开始制度化。

典卖与一般卖出不同,一般卖出是作绝,不能收赎。典卖是活卖,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收赎,因此典价比卖价低许多。由于典卖土地绝大部分是农民,因此通过确定典卖制度,地主们不仅贱价取得土地的收益,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,便依法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。宋朝法律是明显偏袒典主的,《宋刑统》规定:典契“证验显然者”方许收度,“并无文契,难辨真伪者,不在论理收赎之限”,这样便为典权人取得所典买回宅的所有权提供了方便。

根据宋律,对土地、房屋等的典卖必须向官府纳税和订立书面契约。典契中须注明标的具体情况以及担保人,典当契约的时效一般定为三十年,“经三十年后”,“不在论理收段之限”。宋朝在典卖的法律行为中,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。凡典买卖产业,必须家长和买主“当面署押契贴”,如果家长在化外(古代指中国域外)或阻于战争,一时难返,须要呈报州县,给予凭由,才能商量交易。卑幼如果擅自典卖,或者伪造在签署尊长姓名,依法重断。

为了保护典权人的利益,严禁“一物两典”,如有重复典卖者,业主、中人、邻人并契上署名人“准盗论”,并须将钱退还给典主。业主无力退还,勒令典契上署名的中人,邻人共同赔偿,典当物仍旧归第一个典权人所有。

(三)所有权与债权

宋时所有权已经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(业主权)和动产所有权(物主权)。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是垦田、买卖、继承和受赐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是宿藏物的发现,阑遗物的取得,漂流物的获取,无主物的占有,以及生产孳息的归属。

在不动产的所有权中,土地的所有权是核心。为了进一步从法律上承认土地的私有权,在北宋初期,就已经出现了作为官府正式承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——红契。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仅需要书面契约,而且要取得官府承认。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税契制度,印契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根据,凡“交易有争,官司定夺,止凭契约”。

两宋品经济的发展,推动了债权法的发展,其内容较唐代进一步丰富。宋代对债的发生、履行或不履行、债的消灭、债的担保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。

宋代债的发生,主要是基于契约。有关契约标的、价格及其计算、期限等均有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。除因契约而发生的债之外,也有因侵权行为或行政原因而发生的债。在债的担保方面,出现“三人相保”、“保人代偿”、“连保同借”等多种形式。据《庆元条法事类》的规定,已具有近代民法中抵押权、留置权的内涵。此外,也有人身担保和定金的担保。关于债的履行或不履行,《宋刑统》中有详细、具体的规定,对于逾期不履行债务,按标的数额及迟误日期分别处刑,并责令赔偿。

两宋的契约种类主要是买卖契约、借贷契约和租赁契约。买卖是宋朝主要的债权债务关系。买卖分绝卖和活卖(典质)。买卖田宅必须经“立契”的法定程序,几加盖官印的称为“红契”,表示国家确认。不加盖官印的称为“白契”,经过官府验契收税称为税契,也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。买卖契约订立之后,卖主要承担“担保责任”,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买卖标的物有瑕疵,允许买主更改或废弃契约。宋时作为买卖关系发展标志之一的,是“赊卖”的出现。赊卖是凭信用赊贷,至一定时期再付现钱。

宋律继承唐律的有关规定,对于借贷契约的成立采取“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”的不干涉原则。但是对借贷的利息则有明确的限制,违律取利,要受到制裁。对过期不偿者,可以告官审理,由官府强制赔偿。但是如“负债不告官司,而强牵财物,过本契者,坐赃论”。

在租赁契约中,主要是土地的租赁。随着土地制度的私有化转变。在剥削方式上也由租佃制取代部曲制,由此广泛出现了让度土地使用权以收取地租的租佃契约。在租佃契约中须写明祖佃双方及邻保姓名、地租形式,租佃契约的期限自一年至数年不等。为了强化国家对农民的统治,使农民摆脱对于地主的人身依附,宋仁宗时下诏肯定了封建租佃契约的自由与合法性。

(四)婚姻家庭制度

宋朝婚姻立法大体沿袭唐制。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,子女的权利相对有所提高。但与此同时,理学的精神束缚力也对两宋婚姻家庭立法有着明显的影响。《清明集》中,多处出现“一女不事二人”,“相守以死”的字样。妻的财产并归夫所有,妆奁田产,如果被夫典卖,也不算违法,即使妻欲典卖,也要由其夫出面立契。

两宋的继承法较唐律详尽,根据“户令”:“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,兄弟均分”,“兄弟之者,子承父分,兄弟俱亡,则诸子均分”。特别是对女子继承财产的分配规定了许多细则。根据两宋法律的规定,遗腹子、私生子、义子与赘婿的继承权也受法律保护。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子权利基本相同,而对于私生子(当时称别宅子),不论是否同居或同籍,只要有证据证明与其父的血缘关系,官府即承认他的地位,并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。

两宋在唐代“遗嘱处分”的基础上也有所发展。例如:立遗嘱人有年龄限制,遗嘱以书面为有效,并要经官印押,否则不予承认。还规定“遗嘱满十年而诉者,不得受理。”

综括上述,两宋封建经济的发展,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充实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。其调整范围的宽泛,有关户籍、典卖、婚姻、继承方面的细密规定,均为前代所未有。

其实,我们现在还算是幸运的,只要一心读书就行,而不像宋代的科举考生,必须先解决户口问题,往往也就是因为一个户口,让很多学子被拒在了汴梁城之外,究竟这是怎么一回事呢?

我国的户籍制度历史悠久,早在春秋时期,就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,并且秦始皇能统一六国,也有户籍制度的一份功劳。之后,经过秦汉数百年的发展和改进,到唐朝时期,户籍制度就已经十分完善,并且为唐朝的盛世繁华,也打下了一个极为坚实的基础。在唐朝的户籍制度下,百姓主要分为两类,一类是“编户”,一类是“非编户”。编户就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资产阶级,而非编户就是与之相对的无产阶级,如工人,奴仆和杂役等等。此后到了宋代,在户籍的分类上有了很大的进步。

宋代主要分为“坊郭户”和“乡村户”,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“城市户口”和“农村户口”。另外,宋代的户籍制度,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唐朝户籍制度所带来的社会问题,比如人们都相对自由了,也没有所谓的户籍贵贱之称,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。因此宋代社会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,和开明的户籍制度是分不开的,因为人们都可以自由迁徙了。另外,很多人也将各地的商品,不断的带到别的地方售卖,于是很多人也就开始弃农经商,扎堆的往城里去。

比如当时的都城汴梁,就聚集了150多万人,在当时来说算是世界上最大的城市之一,不仅是宋朝的政治中心,还是经济和文化中心,同时更是世界文化交流和融合的中心。因此,汴梁对年轻人的吸引力,犹如我们今天的北上广深一般,让科举考生们无一不神往。于是汴梁的人越聚越多,眼看着就要超过一个城市人口的最大负荷,如果不想办法控制外来人口的飞速增长,那将会给汴梁带来灾难性的结果,让繁华成为混乱。因此,宋代朝廷就颁布律法,明确要求如果考生想来汴梁参加科举,就必须要先有汴梁户口,同时还要求在汴梁连续居住7年以上,并且要有一定的土地资产。

如此一来,汴梁加高了“门槛”,一下子就将半成以上的考生拦在了门外。如果说“住七年”和“土地资产”好办的话,那搞到一个汴梁户口简直就比登天还难,尤其是对广大科举考试来说。在宋代的户籍制度中,其实最开始想落户某个地方还是很容易的,比如说想在汴梁落户,只需要在汴梁连续居住满一年,并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,即可获得汴梁户口。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,人们都开始往繁华的城市迁徙,便导致农村地区的劳动力严重流失,最后就会动摇国家的农业基础,故此,宋代朝廷就提高的落户的要求。

比如还想在汴梁落户,就需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,而且不能是租的,也不能是借的。当时汴梁的商品经济极度繁荣,因此物价水平也高得吓人,如果想在汴梁买一套房子,少则五六千贯,多则万贯,和当时汴梁的工资水平相比,简直就是一天一地。据史料文献记载,当时汴梁一个普通的苦力工,一个月都赚不到一贯,就算是做生意的富人,一个月最多也就十几贯,然后再扣除生活开销,如果想买个一万贯的大房子,则需要八十多年。而且您要知道的是,这还是对一个当时的富人来说,如果是没有收入来源的考生,那想搞到汴梁的户口,基本就是天方夜谭。

由此可见,宋代的考生确实很不容易,不仅要十年寒窗苦读,而且还有赚钱买房争取一个户口。若不然读了再多的书,到最后还是考不取功名,就更不要说光宗耀祖了,所以说我们今天的万千学子是多么的幸运,能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下接受教育并考取自己理想的大学。

本文来自作者[admin]投稿,不代表任际号立场,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www.learnew.com/renji/351.html

(5)
admin的头像admin签约作者

文章推荐

发表回复

作者才能评论

评论列表(3条)

  • admin的头像
    admin 2026年02月05日

    我是任际号的签约作者“admin”

  • admin
    admin 2026年02月05日

    本文概览:(一)户籍制度宋朝初期,租佃制经济关系广泛地发展起来。租佃制是一种以契约为纽带的经济关系,佃农租种地主的土地,地主则向佃农收取定额租或分成租。宋建立以后,在户籍管理上改变了隋唐...

  • admin
    用户020503 2026年02月05日

    文章不错《宋朝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?》内容很有帮助

联系我们

邮件:任际号@gmail.com
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,9:30-17:30,节假日休息

关注微信